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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性噴涂持粘高分子防水涂料標準(報批稿)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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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標準按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關于印發《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2017年第二批產品標準試點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協字〔2017〕032號文的要求制定。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建筑與市政工程產品應用分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蘇州非金屬礦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蘇邦輝化工科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建材檢驗認證集團蘇州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待補充)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待補充)。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水性噴涂持粘高分子防水涂料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性噴涂持粘高分子防水涂料(以下簡稱水性持粘防水涂料)的術語和定義、標記、一般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非外露防水用的水性噴涂持粘高分子防水涂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790-1995 膠粘劑180°剝離強度試驗方法 撓性材料對剛性材料 GB/T 3190-2008 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 GB 11614 平板玻璃 GB/T 16777-2008 建筑防水涂料試驗方法 GB/T 23446-2009 噴涂聚脲防水涂料 JC 1066-2008 建筑防水涂料有害物質限量 JC/T 1068-2008(2017)坡屋面用防水材料自粘聚合物瀝青防水墊層 JC/T 2428—2017 非固化橡膠瀝青防水涂料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水性噴涂持粘高分子防水涂料 Water-based spray durable sticky polymer waterproof coating 以高分子改性材料為主要組份,添加陰離子乳化樹脂或陰離子乳化瀝青、特殊助劑,經混合制成為甲組分,以破乳劑為乙組分,常溫下使用專用噴涂設備噴涂施工后形成長期能保持粘性膏狀體的防水涂料。 3.2 持粘性 holding power 在高溫條件下處理后,涂料內部能長期保持粘性狀態的性能。 4 一般要求 產品的生產和應用不應對人體、生物與環境造成有害的影響,所涉及與使用有關的安全與環保要求,應符合我國的相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5 技術要求 5.1 外觀 產品甲組分應均勻、無結塊、無沉淀,無明顯可見雜質。 5.2 物理力學性能 產品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物理力學性能
6.3 有害物質含量 產品中有害物質含量應符合表2要求。 表2 產品中的有害物質含量
5.3 試驗方法 5.4 標準試驗條件 標準試驗條件為:溫度(23±2)℃,相對濕度(50±10)%。 試驗前樣品和所用試驗器具應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放置至少24h。 5.5 試驗設備 6.1 6.2 1.3 2.3 3.3 7.2.1 拉力試驗機:試驗荷載在量程的(15~85)%之間。示值精度不低于1%,伸長范圍大于500mm。 7.2.2 低溫冰柜:-30℃~0℃,控溫精度±2℃。 7.2.3 電熱鼓風干燥箱:0℃~200℃,控溫精度±2℃。 7.2.4 砂漿抗滲儀:能達到0.7MPa,精度0.1MPa。 7.2.5 天平:精度為0.1mg。 7.2.6 半導體溫度計:量程(-30~30)℃,分度值0.1℃ 7.2.7 秒表:精度0.01s 7.2.8 鋁板:化學成分應符合GB/T 3190-2008表1中6060#或6063#的規定。 7.2.9 玻璃板:符合GB 11614,公稱厚度不小于4mm的玻璃板。 5.6 外觀 常溫下攪拌甲組分,目測檢查。 5.7 凝膠時間 按GB/T 23446-2009中7.6試驗,在標準試驗條件下,將乙組分約50ml加入200ml燒杯中,然后將甲組分約10ml加入,并充分攪拌。記錄甲組分加入至乙組分,致甲組分不流動的時間,即為凝膠時間。 5.8 固含量 按GB/T 16777-2008中第5章水性涂料進行試驗,僅測甲組分的固含量。 5.9 粘結性能 7.6.1 干燥基面 按GB/T 16777-2008中第7章B法進行試驗。按生產商要求將試樣噴涂在“8”字形水砂漿塊成型面上,每個砂漿塊粘接面干膜厚度(1.0±0.2)mm。噴涂2h后,用定性濾紙吸干表面水后,將兩個砂漿塊斷面對接、壓緊。試件制備后在標準試驗條件下養護168h后進行拉伸試驗。試驗后砂漿塊表面無裸露部分,認為100%內聚破壞,否則為粘結破壞。 7.6.2 潮濕基面 按GB/T 16777-2008中第8章制作、養護和處理砂漿試塊,并在(23±2)℃水(蒸餾水或去離子水)中浸泡24h后,取出用濕毛巾揩去表面水漬,晾置5min后,按7.6.1進行試驗。。 5.10 延伸性 按JC/T 2428-2017中7.7進行試驗,試件制備按生產商要求將試樣噴涂到鋁板上,干膜厚度(1.5±0.2)mm。在標準試驗條件下養護168h后試驗。拉伸速度為10mm/min,試件受拉至出現孔洞、邊緣開裂或延伸區域最窄處受拉收縮至10mm時停止試驗。 5.11 低溫柔性 按JC/T 2428-2017中7.8試驗,試件制備按生產商要求將試樣噴涂到(70~90)g/m2的白紙上,干膜厚度(1.5±0.2)mm,在標準試驗條件下養護168h后試驗。 5.12 耐熱性 按JC/T 2428-2017中7.9試驗,試件制備按生產商要求將試樣噴涂到鋁板上,干膜厚度(1.5±0.2)mm,在標準試驗條件下養護168h后試驗。 5.13 熱老化 7.10.1 試件制備、處理 分別按7.7和7.8制備養護3個試件,將養護后的試件放入到已恒溫至(70±2)℃烘箱中,保持(168±2)h。取出試件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放置4h。 7.10.2 延伸性 按7.7進行拉伸試驗。 7.10.3 低溫柔性 按7.8進行試驗。 5.14 耐酸性 7.11.1延伸性 按7.7制備、養護3個試件,基材采用120mm×50mm×4mm玻璃板或其他合適基材。養護后按JC/T 2428-2017中7.11.1.2進行處理,處理后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放置4h,觀察試件表面有無變化,然后按7.7進行試驗。 7.11.2 質量變化 按JC/T 2428-2017中7.11.2.1試驗,試件制備按生產商要求將試樣噴涂到100mm×100mm×4mm玻璃板上,涂覆面積為80mm×80mm,干膜厚度(1.5±0.2)mm,在標準試驗條件下養護168h后進行第一次稱量。取2次平行試驗的算術平均值為試驗結果,計算精確到0.1%。 5.15 耐堿性 7.12.1 延伸性 按7.7制備、養護3個試件,基材采用120mm×50mm×4mm玻璃板或其他合適基材。養護后按JC/T 2428-2017中7.12.1.2進行處理,處理后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放置4h,觀察試件表面有無變化,然后按7.7進行試驗。 7.12.2 質量變化 按JC/T 2428-2017中7.11.2.1試驗,試件制備按生產商要求將試樣噴涂到100mm×100mm×4mm玻璃板上,涂覆面積為80mm×80mm,干膜厚度(1.5±0.2)mm,在標準試驗條件下養護168h后進行第一次稱量。取2次平行試驗的算術平均值為試驗結果,計算精確到0.1%。 5.16 耐鹽性 7.13.1 延伸性 按7.7制備、養護3個試件,基材采用120mm×50mm×4mm玻璃板或其他合適基材。養護后按JC/T 2428-2017中7.13.1.2進行處理,處理后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放置4h,觀察試件表面有無變化,然后按7.7進行試驗。 7.13.2 質量變化 按JC/T 2428-2017中7.11.2.1試驗,試件制備按生產商要求將試樣噴涂到100mm×100mm×4mm玻璃板上,涂覆面積為80mm×80mm,干膜厚度(1.5±0.2)mm,在標準試驗條件下養護168h后進行第一次稱量。取2次平行試驗的算術平均值為試驗結果,計算精確到0.1%。 5.17 自愈性 按JC/T 1068-2008(2017)中6.11進行試驗,將試樣噴涂在膠合板上,干膜厚度(1.5±0.2)mm,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放置168h,然后進行試驗。 5.18 應力松弛 7.15.1 無處理 按JC/T 2428-2017中7.16試驗,試件制備按生產商要求將試樣噴涂到鋁板上制樣,干膜厚度(1.5±0.2)mm,噴涂2h后,用定性濾紙吸干表面水后,將另一塊鋁板壓在粘合面上。養護時間為168h,保持基材間平行不扭曲。 7.15.2 熱老化 按7.15.1制備、養護試件,將養護后的試件放入到已恒溫至(70±2)℃烘箱中,保持(168±2)h。取出試件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放置4h。然后按7.15.1進行拉伸試驗。 5.19 抗竄水性 按JC/T 2428-2017中7.17試驗,按生產商要求噴涂制樣,干膜厚度(2.0±0.2)mm,在標準試驗條件下養護168h后覆聚乙烯膜。 5.20 剝離性能 6.3 6.4 6.5 6.6 6.7 6.8 6.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7.17.1 試件制備 采用強度等級42.5的普通硅酸鹽水泥,按水泥:ISO標準砂:水= 1:2:0.4(質量比)混合制備砂漿板,砂漿板尺寸(200×150×20)mm,在(20±2)℃放置24h脫模,然后放入(20±2)℃的水中養護7d,取出將表面清洗干凈,并在標準條件下干燥7d后備用。將試樣噴涂在砂漿板一端,干膜厚度為(1.5±0.2)mm,噴涂2h后,用定性濾紙吸干表面水后,將長220mm,寬25mm的聚酯胎基(200g/㎡)粘貼在涂料上,每個試件與砂漿板粘結面積為(75×25)mm,用質量為2kg、寬度50mm~60mm的壓輥反復滾壓3次。每塊砂漿板上制備5個試件,共制備2塊砂漿板試件。在標準試驗條件下養護168h。取其中1塊砂漿板試件浸入(23±2)℃水(蒸餾水或去離子水)中處理168h,另1塊砂漿板試件繼續在標準試驗條件下養護168h。 000077.17.2 試驗步驟 按GB/T 2790-1995中第7章進行試驗,記錄剝離過程中最大力,并記錄剝離破壞形式,要求每個試件均為涂料與基材滿粘即100%內聚破壞,否則記錄為粘結破壞。 剝離強度以最大力除以試件寬度(25mm)計算,取5個試件的平均值,精確到0.1N/mm。 未浸水剝離強度作為剝離性能(剝離強度)結果,未浸水剝離破壞形式作為剝離性能(剝離破壞形式)結果。 7.17.3 耐水性結果計算 以浸水后剝離強度與未浸水剝離強度之比作為耐水性結果,用百分率表示。 耐水性按式(4)計算: N=K1/K0×100%(4) 式中: N——耐水性,用百分率表示(%); K1——浸水后剝離強度,單位為每毫米牛頓(N/mm); K0——未浸水剝離強度,單位為每毫米牛頓(N/mm)。 試驗結果精確到1%。 5.21 不透水性 將試樣噴涂到面積為(250×250)mm 的70g/㎡無紡布上,噴涂面積(150×150)mm 厚度為(2.0±0.2)mm,噴涂2h后,用定性濾紙吸干表面水后,上面再覆蓋一層無紡布,用質量為2kg、寬度50mm~60mm的壓輥反復滾壓3次。共制備3 個試件,并在標準試驗條件下養護168h。按GB/T 16777-2008第15章進行試驗,覆蓋無紡布面朝上,金屬網:孔徑0.2mm。保持壓力0.3MPa,時間30min。 5.22 持粘性 將應力松弛(熱老化)試驗結束后的試件繼續以10mm/min的試驗速度拉伸至完全破壞,在兩塊鋁板中選擇一塊涂層較多的一塊,將長200mm,寬25mm的聚酯胎基(200g/㎡)粘貼在涂料上,用質量為2kg、寬度50mm~60mm的壓輥反復滾壓3次,在標準條件下放置24h后,按GB/T 2790-1995中第7章進行試驗,記錄剝離破壞形式,要求每個試件均為涂料與聚酯胎基的粘結面積超過60%即內聚破壞,否則記錄為粘結破壞。 5.23 有害物質含量 按JC 1066-2008進行試驗,僅檢測甲組分,結果評定也僅對甲組分。 1 檢驗規則 5.24 檢驗分類 按檢驗類型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1.1.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外觀、凝膠時間、固含量、粘結性能(干燥基層)、延伸性、低溫柔性和耐熱性。 1.1.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第6章中所有規定,在下列情況下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或產品定型鑒定時; b)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 c)原材料、工藝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產品停產6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5.25 組批 以同一類型10t為一批,不足10t也作為一批。 5.26 抽樣 在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兩組樣品,一組樣品用于檢驗,另一組樣品封存備用,每組至少20kg,且需滿足噴涂設備取樣量。 5.27 判定規則 1.1.3 單項判定 8.4.1.1 外觀 抽取的樣品外觀符合標準規定時,判該項合格。否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1.1.3.2 物理力學性能 1.1.3.2.1 凝膠時間、固含量、延伸性、質量變化、應力松弛、剝離性能(剝離強度)、剝離性能(耐水性)以其算術平均值達到標準規定的指標判為該項合格。 1.1.3.2.2 粘結性能、低溫柔性、耐熱性、自愈性、抗竄水性、剝離性能(剝離破壞形式)以每個試件分別達到標準規定時判為該項合格。 1.1.3.2.3 各項試驗結果均符合6.2條規定,則判該批產品物理力學性能合格。 1.1.3.2.4 有害物質含量均符合6.3條規定,則判該批產品有害物質含量合格。 1.1.3.2.5 若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不符合標準規定,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1.1.3.2.6 若僅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允許用備用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單項復驗。達到標準規定時,則判該批產品物理力學性能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 5.28 總判定 試驗結果符合標準第6章規定的全部要求時,則判該批產品合格。 2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5.29 標志 產品外包裝上應包括: a)產品名稱 b)生產廠名、地址; c)商標; d)產品標記; e)產品凈質量; f)生產日期和批號; g)使用說明以及安全使用事項; h)運輸和貯存注意事項; i)貯存期。 5.30 包裝 產品宜用帶蓋的鐵桶或塑料桶密閉包裝。 5.31 運輸與貯存 運輸與貯存時,不同類型的產品應分別堆放,不應混雜。禁止接近火源,避免日曬雨淋,防止碰撞,注意通風。貯存溫度宜5℃~40℃。 在正常貯存、運輸條件下,貯存期自生產之日起至少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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